- 1.
- 局長:承縣長之命,兼受上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,綜理局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。
- 2.
- 保健課:婦幼衛生、癌症防治、中老年病防治、職業病防治、口腔衛生、視力保健、菸害防制、衛生教育、衛生所業務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- 3.
- 醫政、藥政課: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、醫療品質管制、緊急醫療救護、精神衛生、長期照護、山地離島醫療保健、全民健康保險宣導、藥局、藥商、藥物、化妝品管理及其他醫政、藥政有關事項。
- 4.
- 疾病管制課:傳染病防治、營業衛生管理、外籍勞工健康管理、公共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- 5.
- 食品衛生課:食品衛生、健康食品管理、國民營養、研考、為民服務、資訊文書、檔案、印信、庶務、出納、及其他有關食品、企劃、總務和不屬於各課事項。
- 6.
- 會計主任: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- 7.
- 人事管理員: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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