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
- 一、
- 行政院衛生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促進國民健康,進行防疫政策,期使因預防接種而導致嚴重疾病、殘障、死亡者能迅速獲得救濟,特訂定本要點。
- 二、
- 本要點所稱預防接種,係指依照本署防疫政策所推行或提供之預防接種措施。
- 三、
-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金來源如下:
- 各級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採購預防接種疫苗時,代收得標廠商提供之捐款。該項捐款應載明於疫苗採購須知及合約書中;捐款金額,按劑計算,每劑疫苗售價在新臺幣(以下同)十元以上者,收繳一元,未滿十元者,以百分之十計算。
- 私立醫療機構採構疫苗時,比照前款規定提供之捐款。
- 社會各界之捐款。
- 四、
- 救濟金之保管、運用,由本署設立專戶辦理,但未設立專戶前得委託請本署指定之衛生財團法人設立專戶保管,並應定期向本署提出會計報告。
- 五、
- 死亡者為依民法規定之繼承人。
- 殘障及嚴重疾病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
- 六、
- 預防接種救濟給付如下:
(一) 死亡救濟:
- 經病理解剖鑑定,確認係因預防接種致死者,最高為一百萬元。
- 經病理解剖鑑定,無法確認係由其他原因致死者,在前款額度內,從優給付。
- 經病理解剖鑑定,確認係其他原因致死者,給付喪葬補助十五萬元。
輕度殘障者最高為四十萬元。
- 經極重度殘障者最高為九十萬元。
- 極重度殘障者最高為九十萬元。
- 中度殘障者最高為六十萬元。
- 輕度殘障者最高為四十萬元。
(三) 嚴重疾病救濟以至各醫療院所診療,所支出必要醫療費用,而有正式收據者,最多以三十萬原為限。
依本要點所為救濟原因競合時,應給付最高額之救濟,其已給付較低之救濟者,應補足其差額。 該項病理解剖及殘障鑑定費用由本救濟金支付。殘障等級之認定,準用殘障服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殘障等級表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