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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

七、
預防接種救濟,由本署設置審議小組審議之。

 
八、
預防接種救濟之申請及審理程序如下:
  1. 各受害救濟之對象,應於接種日起一起內,向預防接種地之衛生局提出救濟之申起請。
  2. 衛生局受理申請後,應於一週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進行調查,檢具調查報告,連同申請書、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、就醫過程、接種前曾就醫紀錄及出生健康狀況等資料,循行政體細系送本署審議。
  3. 審議小組對於申請救濟案件,得先送請國內外醫學中心或學術機構提供意見,並得派員會同當地衛生局進行調查。
  4. 審議結果由本署以審議書通知申請人,並副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。
  5. 經審議符合救濟規定者,由本救濟金撥付。
九、
預防接種救濟業務結束時,其賸餘救濟金屬國庫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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