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衛生與營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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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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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脂血症的疾病飲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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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化性潰瘍及胃炎的疾病飲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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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防骨質疏鬆症
食品安全
(三) 其他應注意事項
食品、食品添加物之標示,不得有虛偽、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能之嫌。
食品、食品添加物經各級主管機關抽樣檢驗者,不得以其檢驗結果作為標示、宣導或廣告。
違反上述標示規定者,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,除產品須回收並得在限期內改正其標示外,並可對負責人處三千元以上,三萬元以下罰鍰(新台幣九千至九萬元),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,可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。
生產者有義務誠實標示,消費者為了保護自身權益,有責任檢舉未依法標示之食品,向當地衛生局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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