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事項
 
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
 
 
條文

第 一 條
連江縣政府為提高連江縣(以下簡稱本縣)出生率,實施婦女生產獎勵補助,特定本辦法。

第 二 條
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局(以下簡稱衛生局)

第 三 條
本條例所訂之生產獎勵補助,係指符合以下二款者:
  1. 夫婦之一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者。
  2. 凡生產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。

第 四 條
前條第二款所稱之生產,若為多胞胎者以胞胎數補助。

第 五 條
補助金額為每胞胎新台幣10,000元整。

第六條
符合補助條件者,檢附申請表(如附件一,向衛生局索取)、出生證明書、戶籍謄本及私章,於生產後二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,逾期視同放棄補助。

第 七 條
實施本生產獎勵補助所需費用,由衛生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。

第 八 條
本條例自八十九年元月一日起實施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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